你好,防卫过当致死怎么判

编辑:吴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 发布于2024-03-07 22:40

一、防卫过当致死怎么判
1、防卫过当致死的判刑方法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防卫过当致对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过当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防卫过当的情形具体如下: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一、防卫过当致死亡如何判
1、防卫过当致死亡如何判,需要根据具体的量刑进行确定。分别是:
(1)行为人在正当防卫行为中,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但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杀人、抢劫等现行犯正当防卫致死的,不负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过当的认定有哪些
1、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
经过对比系统分析和综合研究,如果认定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那正当防卫不过当,而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正当防卫的强度和时间上的缓急。
而对于一般轻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卫行为不能保护,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
3、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因此无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确定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防卫过当致死的判处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对防卫过当的量刑,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友情链接: 连云港律师 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湖州律师 孝感律师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 南京律师 绥化律师 江西律师 枣庄律师 阳江律师 北海律师 临沧律师 定西律师 杭州建筑工程律师 寻乌律师 吉安律师 吉州区律师 合肥肥西县律师 武汉黄陂区律师 合肥包河区律师 厦门思明区律师 连云港律师 丹阳市律师 眉山律师 长沙律师 宜昌律师 长沙律师 宜宾律师 常德律师